保安是一項危險系數較高的工作,經常和犯罪分子、盜賊打交道,很容易受到傷害,瞭(le)解正當防衛的使用,可以減少他們受到傷害的機率,什麽是正當防衛呢?什麽時候才能採(cǎi)取正當防衛呢?
解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爲瞭(le)保護國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cǎi)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不負刑事責任。
它是對(duì)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爲,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爲人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dòu)争的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要想正確(què)實施正當(dāng)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正當(dāng)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hù) 合法權益的行爲,理所當(dāng)然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爲前提。因而,現實的 不法侵害是正當(dāng)防衛的起因條件。
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 行爲與其他違法行爲。因爲犯罪行爲與其他違法行爲都是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爲,而合法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沒有理由禁止公民對其他違法行爲進行正當防衛;公民在面臨其他違法行爲時,事實上也可能需要進行正當防衛;有些行爲是犯罪行爲還是其他違法行爲也往往難以區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爲犯罪行爲,則不利於(yú)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刑法使用“不法竹一詞,而沒有使用“犯罪"一 詞,表明對其他違法行爲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也並(bìng)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爲都可以進行防衛,隻是對那些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在採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應是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動物侵害合法權益時,理 當可以進行反擊,不存在正當防衛的 問題;在飼養人唆使其飼養的動物侵害他人的情況下,動物是飼養人進行 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該動物打死打傷 的,事實上屬於(yú)使用給不法侵害人的财産(chǎn)造成損害的方法進行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如果並(bìng)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爲人誤認爲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 的,屬於(y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如果行爲入主觀上有過失,且刑法規定爲過失犯罪的,就按過失 犯罪處理;如果行爲人主觀上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至於(yú)故意針對合法行爲進行“反擊”的行爲(如以暴力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 執行公務),則不是假想防衛,而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爲。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使合法權益處於緊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脅之中,才使防衛行爲成爲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並(bìng)且尚未結束。關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zhe)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爲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zhe)手實行後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也應認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應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預備行爲,相對於其他犯罪而言屬於已經著(zhe)手的實行行爲,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例如,爲瞭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開始侵入他人住宅時,就可以針對已經開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爲進行正當防衛。
關於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從實質上而言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瞭(le)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瞭(le)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不法侵害行爲已經造成瞭(le)危害結果並(bìng)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應當指出的是,在财産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爲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爲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例如,搶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搶劫罪雖已既遂,但在當(dāng)場(chǎng)對搶 劫犯予以暴力反擊奪回财物的,應認 爲是正當(dāng)防衛。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chēng)爲防 衛不适時。防衛不适時有兩種情況: 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後 加害或事後防衛。防衛不适時構成 犯罪的,應當(dāng)負刑事責任。
一般認爲,正當(dāng)防衛也是主客觀(guān)相統一的行爲,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才可能成立正當(dāng)防衛。
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於(y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爲,不屬於(yú)正當防衛。防衛挑撥,是指爲瞭(le)侵害對 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爲借口,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爲。這種行爲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爲,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鬥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爲。由於(yú)鬥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於(yú)正當防衛,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但是,在鬥毆過程中或結束時,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例如,在相互鬥毆中,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的,前者可以出於(yú)防衛意識進行正當防衛。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巧合瞭(le)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如甲故意持槍射擊乙時,乙剛好在持槍瞄準丙實行故意殺人行爲,但甲對乙的行爲一無所知。通說認爲,甲的行爲不屬於(yú)正當防衛。
在具備(bèi)正當(dāng)防衛的前提條件,也具有防衛意識時,隻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這是由正當(dāng)防衛的本質決定的。正當(dāng)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爲,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實施的,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爲,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也隻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不能針對沒有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正當防衛是有益於(yú)社會的合法行爲,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爲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爲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què)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què)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隻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yú)正當防衛。
當你準備(bèi)進行防衛時,如果符合上述五個條件,那麽,你就不必擔心自己會負刑事責任瞭(le),而應積極勇敢地進行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