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正在小區巡邏的保安員陳俊傑在被前來“報(bào)案”的居委會李大媽拉走,這時小區的東門路口已經被圍得水洩不通。推開人群的陳俊傑看到一名男子被打傷在地,圍觀的人中有的已經打瞭(le)110。
起因是兩名男子因爲停車時車輛被蹭發生口角,打人的男子姓趙,此時已經揚長(zhǎng)而去。躺在地上被打傷的男子李某發現自己的錢包不見瞭(le),立刻請求陳俊傑,讓他們追上那名男子,咬定一定是他将錢包偷瞭(le)。
根據周圍群衆的線索,陳俊傑帶領二名保安員很快就找到瞭(le)那名姓趙的男子,随後民警也很快趕到,經過審問, 姓趙的男子在糾打過程中發現李某衣兜裏放著(zhe)錢包,随即便給瞭(le)李某一個耳光,在李某被打蒙時,将錢包順手放在瞭(le)自己的包裏。
這時問題出來瞭(le),趙某的行爲應當認定爲盜竊還是應當認定爲搶劫。不同的認定,可能意味著(zhe)不同的結果。
趙某的行爲構成搶劫罪。趙某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四個主要特征。一是符合“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這一特征。案例中的趙某不僅侵犯瞭(le)被害人私有财産的所有權,同時也侵犯瞭(le)被害人的人身權利,並(bìng)且造成瞭(le)被害人的身體受傷。二是符合“在客觀方向,對财産的所有者當場使用暴力的方法,立即搶走财物的行爲”這一特征。案例中,趙某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搶走錢包,這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是區别於盜竊罪的顯著特點。三是符合“在主觀方向,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這一特征。
趙某盡管是在扭打被害人的過程中觸(chù)碰到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的錢包,但此時的主觀直接故意占有錢包的欲望明、打被害人的耳光這一連貫性的暴力行爲均證實趙某是出於(yú)非法占有錢包的目的。不存在“秘密竊取”的情形。四是符合“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的特征。
因此,趙某的行爲完全符合搶(qiǎng)劫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