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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執勤時将人打傷是否應該負刑事責任

發(fā)布時間(jiān):2013年1月9日 浏覽次數: 6029

小王是一名小區保安員 ,上周五,小王和兩名隊友巡邏時,發現小區5号樓的兩位業主不知爲何大打出手,爲瞭(le)避免情況進一步惡化 ,小王和隊友急忙沖上去将兩人隔開。 不一會,民警趕到後,發現其中一位業主(宋某)頭部有血,這時宋某認定是王某在打架時用木棍敲打所緻,要求對方賠償6萬元,否則就要告對方,並(bìng)揚言,如果不給錢就讓對方坐牢。那麽,打人的王某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呢?

案例分析:

從(cóng)上述情況分析,王某是否負刑事責任,要看他對宋某造成的傷害是否達到瞭(le)輕傷的标準,也就是說他的行爲是否違反瞭(le)《刑法》的規定,是否構成瞭(le)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爲前提。對人體的損傷除瞭(le)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bìng)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内。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瞭(le) 對其應否追究刑事責任 ,應否認定爲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就顯得特别重要。

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ài),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隻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yú)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 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複的,就屬於(yú)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别的主要标志之一 ,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複。

爲給輕傷鑒定提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於(yú)1990年4月20日頒布瞭(le)《人體輕傷鑒定标準》。該司法解釋指出,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 界因素作用於(yú)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 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yú)輕微傷 害的損傷。而對於(yú)輕微傷的認定,可以參考全國刑事技術标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推薦性公共安全行業标準《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

具體到你所述的事例中,如果宋 某的頭部沒有骨折,僅是頭皮血腫及頭皮裂傷,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标準》 就不構成輕傷 ,屬於(yú)輕微傷,對於(yú)造 成輕微傷的,屬於(yú)情節顯著輕微,危 害不大,不構成犯罪,隻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王某就不 必負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宋某的傷 情屬於(yú)輕傷或者重傷的話,王某就構成瞭(le)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對此,《刑 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王某的行爲構成瞭(le)犯罪,他除 瞭(le)要負刑事責任之外還要對宋某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cháng)。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 廢者生活補(bǔ)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bìng)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bǔ)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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