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連某長(zhǎng)途汽車(chē)站當保安員的李洋打算給自己找個兼職,平常一個月1000元的收入,在大連這樣的大城市還是讓他感覺口袋扁扁的。
在長途汽車站,許多從事客運服務個體車主把客人拉到車站,需要有人幫(bāng)忙将旅客攜帶的貨物從汽車上卸下來。若有旅客需要進貨,則需要人幫(bāng)忙運送,運送費用由旅客負擔,若無旅客送貨,則幫(bāng)忙的人卸完貨物後瞭(le)事,車主一般也不向幫(bāng)忙的人支付報酬。 車站有許多這樣爲瞭(le)拉活幫(bāng)助進站車主卸貨的小三輪車主。如果生意好,一天也能有100多元的收入。爲此,在這裏當保安的李洋也動瞭(le)心思,想利用自己的“地利”在休息日充當拉活臨時工。
不過,就在前幾天,一名叫趙興農的小夥子,因爲幫(bāng)助車主卸貨,車頂的貨物不慎砸傷乘坐趙興農三輪車的安某。被砸傷的安某要求趙興農和車主進行賠償(cháng),面對這樣的糾紛,剛剛想拉活的李洋多少有些猶豫,如果自己今後遇到這樣的事情該如何處理?
趙興農與車主之間是一種無償幫工關系。車主讓趙興農卸貨隻是提供瞭(le)趙興農與旅客建立運輸合同關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夠建立運輸合同關系是不確(què)定的。卸貨不是趙興農與旅客之間建立運輸合同的前提條件,隻要旅客需要,不卸貨的其他三輪車主也可以與之建立運輸關系。因此,車主與趙興農之間不是一個等價有償的關系。 是否等價有償應當是區分幫工與承攬, 雇傭的主要依據之一。趙興農是否願意卸貨不受車主的指揮和控制,與車 主之間沒有從屬性和隸屬性,與車主之間不是雇傭關系。卸貨的義務是車 主的,趙興農得到車主的同意,履行瞭(le)車主應當履行的義務,對車主來說,趙必農的行爲是義務幫工。因而趙興農與車主之間是一種幫工關系。根據《人損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爲他人無償 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què)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 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中應當由車(chē)主承擔賠償(cháng)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趙興農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日常的保安工作中,保安員不應當(dāng)從(cóng)事兼職工作,既影響到保安員的正常休息,也會影響正常工作。